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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永靖法院公开宣判祁某文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首犯领刑17年

        发布时间:2021-12-29 03:35:22    来源:永靖县委政法委

          12月27日,永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祁某文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。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祁某文犯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、强迫交易罪、骗取贷款罪、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隐匿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罪,数罪并罚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;其余17名被告人,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。

          法院审理查明,2013年至2016年期间,被告人祁某文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贷,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时,祁某文指使或伙同被告人祁某林、牟某维,张某龙、冯某军、鲁某华、周某才等17人,对被害人采取威胁、跟踪、恐吓、骚扰、堵门阻工、驱赶工作人员、派驻人员看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、办公区、经营场所,非法侵入住宅、限制人身自由等“软暴力”手段,多次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、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,逐步形成了以祁某文为首要分子,祁某林、牟某维、张某龙、冯某军、鲁某华为重要成员,周某才、党某辉、张某林、赵某、田某保、田某强、张某良、田某昶、邓某军、赵某春、苏某武、何某彬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,充当“地下执法队”,严重扰乱正常生产、生活和社会秩序,为非作恶、欺压百姓,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
        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祁某文、祁某林、牟某维、冯某军、鲁某华、张某林、赵某、田某保、田某强、赵某春、苏某武、张某良、田某昶为索要非法债务采取聚众造势、滋扰、跟踪等方式,恐吓、拦截他人或强拿硬要、占用公私财物,破坏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,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被告人祁某文、祁某林、牟某维、张某龙、冯某军、赵某、邓某军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。被告人祁某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,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,造成严重损失,以威胁手段,强迫他人转让资产,情节严重,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,情节严重,其行为分别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、强迫交易罪、隐匿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罪。被告人祁某文、张某林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,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,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。被告人祁某文、祁某林、张某龙、冯某军、鲁某华、周某才、党某辉、何某彬等人结伙,采取侵入他人住宅、恐吓、跟踪、骚扰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。被告单位某某养殖有限公司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,情节严重,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罪。

         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        州扫黑办、州中院扫黑办工作人员,县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,县委政法委、县扫黑办工作人员及媒体记者、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责任编辑:韩小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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